引導合理依法表達訴求 更好維護勞動者權益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為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人社部辦公廳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以下簡稱《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以下簡稱《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以下簡稱《服務指南》)。近日,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就兩個指引和一個指南的相關問題作出解讀。
更好維護權益
按照中央決策部署,人社部會同有關部門主動適應新就業形態發展變化,出臺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以及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重點群體專項權益保障政策,合理界定了企業的勞動保護責任,創新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機制。
“在此基礎上,出臺系列指引指南,是根據企業用工方式和勞動者就業形態的新變化,積極探索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新辦法和新舉措,有利于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提質增效。”該負責人說。
出臺系列指引指南的目的之一,是為企業用工提供指導和服務。
據悉,在指導和推動企業落實有關政策規定的過程中,企業反映相關政策規定較為原則,希望出臺更有操作性的實施辦法,以利于企業準確理解和全面執行。“系列指引指南契合了企業合規用工的現實需要,定位于加強對企業的針對性指導,有助于引導平臺企業及其用工合作企業參考指引指南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方式方法,逐步提高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增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對企業的認同感和凝聚力,提升企業社會形象,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該負責人說。
人社部在以往調研的基礎上繼續開展了廣泛和深入的調研,針對反映較為突出的部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過長、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尚不明確、平臺規則制定不夠公開透明、維權服務渠道還需進一步暢通等問題,總結提煉了好的經驗做法,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將調查研究成果轉化凝練成系列指引指南。
確定適用范圍
從適用范圍上看,《權益保障指引》《規則公示指引》適用于線上接受互聯網平臺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臺要求提供平臺網約服務,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服務指南》適用于所有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但涉新就業形態商事糾紛不適用該指南。
從內容上看,《權益保障指引》旨在引導企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該指引共四章14條,明確了指引的出臺目的和適用范圍;提出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計算辦法和休息辦法;提出企業與工會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代表平等協商制定勞動報酬規則;強調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休息和最低工資標準適用等要符合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
《規則公示指引》共8條,旨在引導企業提高勞動規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該指引明確,平臺企業制定、修訂勞動規則要向勞動者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在確定實施前至少提前7日向勞動者予以公示。此外,還規定平臺企業要在應用程序等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地持續公示有關內容,確保勞動者能夠隨時方便查看完整內容,并提供反饋有關意見建議的渠道。
《服務指南》共五章22條,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訴機制,鼓勵成立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明確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在企業內部解決矛盾糾紛的渠道;強調工會積極吸收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入會,對企業履行用工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推動平臺企業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商機制、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務;指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通過法定維權服務渠道維護自身權益,并鼓勵地方探索創新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調處機制,建立“一站式”的新就業形態爭議調處機構。
合理表達訴求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勞動權益時應依法合理表達訴求,不得采取違法和過激形式。”該負責人指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認為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多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體來說,可以通過平臺企業或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設置的內部溝通渠道、申訴機制、糾紛調解機構等,與企業協商解決有關問題,還可以向所在工會組織或當地工會組織請求予以支持和幫助。
勞動者無法與企業通過協商解決或不愿與企業協商解決有關問題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各級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的,可以向實際工作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向工會組織申請法律援助等服務。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還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服務。
此外,符合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事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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