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基層法院探“法庭入戶” 司法服務近距離“以案說法”
“法官,我雖然出院了,但行動不便,去夏河縣開庭有困難啊!”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才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導致肢體殘疾無法出庭。本著司法為民原則,甘肅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縣人民法院聯合夏河縣人民檢察院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深入被告人家中,就地開庭審理該案并當場宣判。
記者8日從夏河縣法院獲悉,2020年8月5日,才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省道行駛過程中,與對向行駛的小型轎車相撞,致使自己受傷,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經夏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才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才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并對其進行抽血檢驗。經司法鑒定,才某血液樣品中的乙醇濃度為220.83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簡陋的“法庭”雖然沒有莊重的審判臺,但是庭審的嚴肅性并未絲毫打折扣。庭審中,審判長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被告人就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證據發表了自己的質證意見,整個審判過程有條不紊地進行。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才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量刑建議,可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夏河縣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才某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才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從來沒有看到過法院開庭,這種巡回審判很有意義,也給我們普了法。”旁聽民眾如是表示。
夏河縣法院介紹稱,針對不同案件制定不同審理方案,特別是涉及行動不便當事人的案件,法官轉變辦案方式,開展巡回審判,是法院踐行司法為民的一個重要舉措,在減少當事人訴累的同時,提高辦案效率和審判質量;把法庭搬到百姓家門口,將審判窗口前移,接通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以法官以案說法的形式,零距離開展法治宣傳,亦為當地民眾呈現了一堂有理有據的法律教育公開課;雖然被告人觸犯法律應當接受法律制裁,但在依法懲治犯罪同時,也要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讓暖心司法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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