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為露天礦山戴“緊箍”:誰開采、誰治理,設最低開采規模
中新網記者13日從青海省自然資源廳獲悉,圍繞露天礦山開采環境準入標準、礦山升級改造、生態環境治理和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等方面,青海省為露天礦山戴“緊箍”。
日前,青海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起草了《關于加強露天礦山監督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并由青海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據中新網記者了解,上述《若干措施》從加強重點區域和礦種管控、強化露天礦山規劃布局、嚴格執行最低開采規模、落實新設立露天礦山準入條件、嚴格已設立露天礦山項目管理、提升礦產資源利用水平、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落實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實施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健全聯動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強化執法檢查等十二個方面制定了管理措施,為加快青海省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推進礦業開發高質量綠色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青海省提出,要加強重點區域和礦種管控。全省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等重要生態敏感區和國家級、省級、縣級公路、鐵路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以及其他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禁止新設立露天礦山。西寧市、海東市中心城區及六州下轄各縣(市、區、行委)中心城區等重要區域,原則上禁止新設立露天礦山,其他區域限制新設立露天礦山。
同時,青海省提出,要嚴格執行露天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準入。其中,砂石開采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萬立方米/年(青南地區除外)。
此外,上述《若干措施》中指出,新設立露天礦山要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相關政策,應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等要求,落實最低開采規模準入及最低服務年限要求,杜絕大礦小開、一礦多開。
《若干措施》要求,已設立露天礦山要按照礦山企業管理規范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關系和諧化的總體要求實施運行管理。
《若干措施》中強調,提升開采利用水平,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提升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督促、引導、鼓勵露天礦山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改進優化開采工藝,提升采選技術水平,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指標。
青海還提出,露天礦山企業要堅持“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完善基金監管臺賬,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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