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政策
中新網銀川7月1日電(于晶)7月1日,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做好“六穩”“六保”工作,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寧夏人社廳、寧夏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政策的通知》,確保失業人員待遇應發盡發,應保盡保。
《通知》明確,2020年3月至12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階段性擴大失業農民工保障范圍,對《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參保單位招用、個人不繳費且連續工作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及時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繳費滿1年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繳費6個月包含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執行;繳費6個月以下的參保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的50%執行。
對2019年1月1日之后參保不滿1年的失業農民工,2020年5月至12月,參照參保地城市低保標準,按月發放臨時生活補助。
2020年3月至6月,將階段性提高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對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補貼標準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1倍。
《通知》規定,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一次,不得跨地區重復申領享受。領取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參保繳費年限。
《通知》要求,各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核實領取失業補助金人員條件時,應以社保信息系統中該人員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為依據,至少有1個月以上的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記錄,不得要求參保失業人員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失業登記證明等證明材料,不得增加其他義務、條件或時限要求。要定期對本地區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的人員信息進行比對核查,對冒領、騙取、套取失業保險基金行為的,除追回違規發放的資金外,依法追究申領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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