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12日電 (記者 高凱) 中國教育部12日在其官網發布消息稱,教育部近日印發《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辦法》列明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同時,《辦法》規定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對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辦法》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對校外培訓機構聘用有性侵前科等違法犯罪人員為學生開展培訓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針對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卷款跑路”等無良行為,《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此外,《辦法》還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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